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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游泳中心内滑倒受伤 女子维权数月未果

人民网北京10月14日电(栗翘楚)近年来,因宾馆、酒店、卡拉OK厅、银行等服务经营场所不安全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受侵害的案件屡见不鲜。但往往事件发生后,当事人由于证据不充分等原因,导致维权过程异常艰难。近日,北京的李女士就遭遇了这样的情况。据了解,2017年4月26日,李女士带着自己5个月大的宝宝到北京尼莫宝贝亲子游泳俱乐部上课。在下课的过程中,李女士正赶上前来上课的家长和孩子进入教室,由于人流拥挤加上地面湿滑,当事人当场被挤倒。情况发生后,店里的一位员工上前问询其情况,并建议到望京医检查。李女士向店员表示需要先回家安顿好宝宝后再去就医。据李女士介绍,当时门店并未安排员工陪同其回家,当天晚上,李女士独自前往医院检察,确诊左侧第八根肋骨骨折。4月27日,该店一名销售顾问在微信上问询李女士情况,并表示希望登门探视,李女士正值搬家,谢绝了对方的要求。据李女士介绍,此后直到7月底,该店的销售顾问只在微信上询问过一次身体情况。8月初,李女士向店方去电要求退还会员费,并赔偿医疗费和北京往返上海的机票费用。9月中旬该店市场部经理王超与李女士联系,称可以退还会员费并赔偿5000元,李女士表示不接受。之后,店方客服向李女士发消息称王超已经离职。9月下旬,李女士收到客服人员信息,对方称此事已转交至尼莫宝贝亲子游泳俱乐部的法律顾问进行处理。据了解,9月27日,李女士主动联系尼莫宝贝亲子游泳俱乐部的法律顾问,对方询问她是否注意到店内的安全提示,并称如果李女士承认是自己不小心摔倒,可以考虑进行一定的赔偿。是否可以退还会员费,法律顾问表示需要李女士承认是自己摔倒之后再进行协商。记者就此事件咨询了北京视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任张卫律师,任律师表示,对于这起案件,需要判断这个场所的经营者是否完全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有没有地面湿滑的安全提醒,张贴的提醒标识是否醒目,即使张贴了标识,人流拥挤的情况下有没有安全引导等,否则也会存在危险的情况。任张卫律师表示,作为游泳中心的经营者,如未能尽到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需对消费者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相应费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在商场摔伤,造成顾客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的规定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店方法律顾问要求李女士先签一个免责声明才能继续协商下一步赔偿事宜,任律师表示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最后,任张卫律师提醒消费者,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第一时间保存证据,如滑倒时周遭环境的照片、与店家交涉的邮件记录和电话录音等。拥有足够的证据是与店家进行协商的保障。11日下午,记者致电北京尼莫宝贝亲子游泳俱乐部了解事件情况,前台工作人员称对这一事件并不了解,具体细节需要请示领导。截止14日下午发稿前,记者仍未收到店方对此事件的回应。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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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水上游乐园滑倒骨折,法院判赔伤者6万余元

男子张某在水上乐园衣柜旁更换衣服时,由于地面湿滑不慎摔倒致骨折,住院治疗7天,花费15000余元,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张某因此将经营者告上法院,最终法院判令水上游乐园赔偿伤者6万余元。      2015年7月10日,原告张某和朋友到被告汉中一水上游乐园游泳后,在开衣柜更衣时,由于地面湿滑且没有防滑设施,致张某右股骨颈骨折,即送汉中市中心医院救治,住院治疗17天,花取医疗费15145.81元。住院期间,游乐园仅支付医疗费6000元。      张某伤情经陕西汉中汉航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事发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解决不成,遂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8720.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营养费5310元、护理费25080元、误工费50550元、残疾赔偿金1056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925.8元、后续治疗费用1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28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232066.21元。       法庭审理时,被告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对原告不负赔偿义务。       汉台法院认为,原告购买的水上游乐园门票上载明的地址与被告公司住所地一致,且载明的联系电话也是被告公司的业务电话,加之该门票的定价是由被告公司向汉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经发改委审核备案后,才印制出售并开始经营水上游乐项目的,同时原告提供的照片证实,在原告游泳场地搁置的有关注意事项和提示牌均署名被告公司,对此原告购票后在游泳期间受伤,足以认定该游泳项目是由被告经营。       原告张某购买了被告的水上世界门票,即与被告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对于原告在其消费活动中的安全应提供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审理中被告并不能提供原告在更衣摔倒时,其已完全尽到了足够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或系原告个人的故意行为摔倒致伤的证据,故被告对原告受伤应当承担因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一个成年人,对其人身安全未能引起足够重视,致其摔倒受伤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据此,汉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限被告汉中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张某赔偿医疗费8720.41元、后续治疗费用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营养费840元、护理费16200元、误工费48000元、残疾赔偿金1056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925. 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228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204206.21元之30%计61261.86元,剩余部分由原告张某自负。(除被告前期垫付6000元外,被告应再向原告赔付55261.86元)。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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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老人谨防滑倒摔伤

近日,家住房县的93岁老人雷婆婆不慎跌倒,导致股骨、手臂多处骨折。老人年事已高,患有多种疾病,手术风险较大。紧急关头,太和医院开展多学科协作,制订周详的手术方案,成功为老人实施了股骨头置换手术。  12月10日早上,雷婆婆起床刚走了两步,就脚底打滑跌了一跤。雷婆婆的女儿朱女士闻声赶来,把母亲扶到沙发上。  看着母亲一直喊疼,朱女士担心她是骨折,连忙拨打120将母亲送到当地医院。经检查,雷婆婆的左股骨粗隆间、左手臂都出现骨折。如不及时手术,容易引起呼吸道及泌尿系统的感染,甚至带来静脉血栓等多重并发症,危及生命。考虑到老人年事已高,当地医院建议立刻将老人转到太和医院。  11日晚上,雷婆婆住进太和医院骨科一病区。主任医师卢云检查发现,雷婆婆不仅身体多处骨折,脏器功能明显减弱,还有高血压、骨质疏松、静脉血栓、肺部感染等基础疾病。  如何为高龄老人进行安全、有效的股骨头置换手术,成为摆在医生眼前的一道难题。一般来说,高龄患者对术中麻醉耐受性差,且围手术期风险高。卢云表示:“如果选择保守治疗,病人长期卧床会引发多种并发症,最终还是会危及生命。”  经与家属沟通,最终决定还是采用手术治疗。考虑到患者的年龄等特殊性,骨科邀请了神经内科、呼吸内科、心血管内科、麻醉科等多个科室的专家联合会诊,制订了最佳治疗方案,把手术风险降到最低。治疗方案提出,使用小切口人工股骨头置换术、术中采用连续硬膜外麻醉加腰麻的方式,确保患者一旦病情变化能及时得到医生的精确处理,并特别注意围手术期的护理工作。  经过精心准备,15日上午,雷婆婆被送入手术室。术中,各科专家凭借高超的手术技巧和娴熟的手术经验,在不到1个小时的时间里,在老人左髋部切开8厘米小口,成功进行了特制股骨头置换,并对其他骨折部位进行了复位固定。  整个手术过程,雷婆婆的各项生命体征平稳。看到母亲从手术室出来,朱女士悬着的心总算放了下来。她告诉记者:“母亲毕竟年纪大了,任何手术对她来说都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多亏太和医生的精湛医术,帮助我母亲渡过难关,我们家人都非常感激。”  “磁性护理”助患者早日康复  卢云介绍,精准手术只是髋部骨折治疗中的一个环节,而优秀的关节功能和运动能力则是接下来治疗的重点。压疮、坠积性肺炎、深静脉血栓、术后抑郁等,这些并发症更需要专业的护理和规范的康复流程。  在骨科一病区的护士长边竞、管床护士胡光菊专业细致的护理下,雷婆婆的压疮和肺炎得到迅速控制。该科室的医护人员为雷婆婆制订了个性化的快速康复锻炼流程。  每天下午,胡光菊都会为雷婆婆做康复训练。看见老人术后吃不下饭,胡光菊建议家属将食物搭配好后打成糊糊,再让老人吃下去。胡光菊得知雷婆婆长期卧床排不出大便,她不顾刺鼻的臭味,娴熟地帮老人抠出粪便。  看到胡光菊为母亲做的一切,朱女士感动不已。她说:“太和医院的服务态度太好了,有些地方我们儿女都不一定能做得周全。每次看到她们,都是把笑容挂在嘴边,从来没有一句不耐烦的话,听到他们亲切的问候,心里既温暖又感动。”不仅是朱女士,同病室的病患都对医护人员称赞不已。  面对患者的感激和赞美,从医20年的胡光菊谦虚地说:“这都是我应该做的。每当看到病人有痛苦,我就觉得应该马上去帮助他们减轻痛苦。能得到患者的理解,我非常欣慰。”  “能得到患者的赞誉,要归功于医院多年来持续推行的‘磁性管理’,让护理体现温度,以患者为中心,着力改善患者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的依赖感;以护士为核心,全面开展护士关爱行动,增强护士幸福感及归属感。”边竞告诉记者,“深入发掘患者的价值需求,持续改善患者的就医体验”,是太和医院长期以来的坚守和追求。通过开展热心接、耐心讲、细心观、诚心帮、温馨送、爱心访等一系列举措,构建患者从入院到出院的磁性服务链,培养护士主动服务意识。  冬季老年骨折患者增多  边竞告诉记者,入冬以来,因外伤导致骨折的老年患者增多。冬季气温低,人体血液循环较慢,四肢灵活度降低;雾霾雨雪天增多,路面湿滑。老年人由于视力弱、听力差、肌力下降、平衡力不好、骨质疏松,甚至神经系统的疾病,都容易跌倒导致骨折。  老人跌倒后,如果不能及时得到救助,很容易酿成悲剧。尤其是一些独居老人,更应该了解如何在跌倒后及时自救。  医生提醒,冬季,老人最好在天亮以后出门,冰雪路面不涉足,跌倒不动先呼叫。老人家中还应准备护栏、地灯等防滑设施。起夜先一坐、二站、三迈步,每迈一步停留片刻,早起不易过猛,彻底头不晕眼不花再下床,以防体位性低血压产生。  万一跌倒,要注意保护好头部,尽可能地将损害降到最小。保持镇定,感到疼痛时不要随意移动,可大声呼救寻求他人的帮助,及时就医。

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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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院厕所中滑倒摔伤 医院被判赔偿两次

案例回放:   2010年7月22日,庄女士其陪丈夫到医院就医期间去上厕所,因厕所堵塞,溢水满地,她滑倒摔伤,并在另一家医院做了植入内固定手术。事故发生后,被告医院不仅采取逃避态度,而且还阻挠原告去别家医院就医。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14万余元。对此,该医院认定原告系自己穿拖鞋导致摔伤,事发后也积极履行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有证据表明被告存在管理瑕疵,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身也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也应当对其受伤的后果承担一定责任。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了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最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0703元。  2012年2月22日,庄女士做了取出内固定物的手术,出院后复查了四次,支出了医疗费若干。庄女士于是又向顺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顺义区某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顺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庄女士滑倒受伤的事实及双方的责任比例已经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庄女士再次到医院治疗属于新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支持,但具体数额须经法院酌定。最后,法院判决被告顺义区某医院赔偿原告庄女士9800元。 律师观点: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种义务的具体内容既可能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可能基于合同义务,也可能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医院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硬件设施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医院对其所控制范围内的建筑物,运输工具,仪器设备,病房空气,电梯及扶手,食堂,地板地面,电源开关,配电室,厕所地面、门窗等要妥善保管,定期检查,随时维护,保障其始终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不留隐患。二是人之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是所谓的义务提供者的对应方来自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医院应对基于正当理由进入其场所的人员保障不受第三人伤害,保障对象不限于患者,还包括陪人、探视人员等其他人员。同时医院必须对其控制场所内的潜在危险情况制定相应的预警机制,具体措施包括警告,指示说明,告知和保护。关于医疗机构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涉及的法律责任,我们可以参考的法律规定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安全保障义务所称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是医院跟与其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患者之间因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不完善导致的纠纷,如庄女士厕所摔倒的案例就比较典型。总结常见的纠纷类型包括:厕所、走廊地面积水或刚进行了清扫而湿滑不堪,加之患者本身的身体素质也弱于常人,造成患者摔伤。医院的电源电器出现问题导致患者出现烫伤、电击伤等后果。病房门窗的缺陷造成住院的患者尤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坠落,甚至发生急匆匆进医院的患者被医院的透明玻璃门撞破额头的事情。进入医院的违法犯罪者盗窃患者财物、伤害患者身体等。出现类似事情,责任如何承担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医院怎样做才符合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要求呢?笔者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现举例说明。第一个案例:一家三甲医院的门诊楼,其走廊窗户内侧都有一个很宽阔的平台,玻璃很干净,无隔离栏也无警示标志。一个两岁幼儿在父母陪同下前往输液,怀抱孩子的母亲在四楼走廊等待孩子父亲取药,她感觉累了,就把孩子放在了平台上想休息一下。母亲没料到此时抽拉窗户是打开的,放下孩子后,转眼之间孩子就倒向了窗外摔了出去。幸亏窗外是门诊楼突出的门厅,孩子摔在了门厅的平台上。但两层楼高的降落距离也使孩子摔断了大腿。上感就诊的孩子被送到了外科急诊处理,住院手术后痊愈。本案中,医院的设施是有瑕疵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孩子的父母显然没有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未尽到监护职责,父母的行为是造成孩子受伤的主要原因。假设孩子是住院时自己爬上窗户而坠落楼下,则医院的责任会重一些。再假设一个病重的患者支撑不住在窗台上靠一下而坠落,或窗户年久失修而使他人坠落,医院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医院作为一个特殊的公共场所,管理者的管理义务相对于其他场所要更重一些。无论是生活设施还是居住设施,不应存在任何能够导致患者出现意外的安全隐患。

2018年10月23日